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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军人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时间:2011-12-27 09:07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陈小菁 点击:次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际

    12月26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旨在解决军人服役期间的伤亡补偿,退役后与地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衔接,以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社会保险难等问题的军人保险法草案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法,对维护军人合法权益,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势在必行,制定一项维护官兵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军队是国家安全与稳定的柱石。当前,全军部队按照胡主席和中央军委的指示要求,以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为主线,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准备,军事训练强度大,执行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科研试验、国际维和等多样化军事任务重,许多官兵长年驻守在高原海岛、荒漠戈壁等艰苦边远地区,军人面临的职业风险更加多样,对调整改革军人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军人保险法,依法保障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保险待遇,更好地服务保障我军有效履行使命任务,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

    军人保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目的是保障军人在伤亡,以及退役后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据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人介绍,全军和武警部队每年有数十万名官兵退役到地方,需要转移接续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现行军人保险制度,主要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的,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军人保险法,以法律形式完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体现国家主体保障责任,规范军地保险衔接办法,增强政策制度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依法维护军人保险权益。

    历时数载,草案内容逐步走向成熟完善

    党和国家对军人保险工作历来十分重视。1997年3月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1998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建议,研究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适用军人的社会保险法律。从1999年起,军人保险法列入中央军委每年的立法计划和“十五”“十一五”“十二五”立法规划。2000年6月,军人保险法起草工作全面展开。

    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人介绍,11年来,军人保险法起草组认真学习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法规制度,搜集10多个国家军人保险制度及立法情况,先后多次到基层部队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召开上百次不同类型座谈会,多次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军地院校的专家学者,对军人保险立法中的政策性、理论性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与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商。在此基础上,四总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草案)》送审稿,2011年4月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就送审稿又分别征求了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共120个省部级和大军区级单位的意见,会同总后勤部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2011年11月1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次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草案)》,在全面总结10多年来军人保险制度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将现行政策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对相关政策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通过国家立法,对军人保险制度的总体框架作出安排,对官兵的各项保险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既是完善国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需要,也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重要法律保证。

    填补空白,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军人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围绕党和国家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要求,国家加快了社会保障领域立法步伐。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军人职业性质和保障体制与其他社会成员不同,军人保险的调整对象、项目设置、基金来源和管理机制与社会保险有较大差异,社会保险法没有覆盖军人这一特殊群体。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军人保险法,以完善国家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加强军人保险法律制度建设,也是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美国、俄罗斯、法国等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军人保险方面的法律。

    为此,草案以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维护军人保险权益、增强军队凝聚力战斗力为目的,规定了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等内容。在立法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体现军人高风险的职业特点和为国家安全牺牲奉献的价值,对军人服役期间伤亡的给予补偿,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二是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军人保险项目和待遇的确定,既确保军人能够分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也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三是坚持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对军人入伍前和退役后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作出规范,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解放军报北京12月26日电) 

(责任编辑:锦绣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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